近期,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6年版)》,这标志着我国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迎来了一次重要升级。新规旨在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全面提升疫情报告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次发布的新版《管理规范》,是在2015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的成果。修订工作主要坚持了五大思路:一是以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加强制度建设;二是坚持依法报告、依法防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新冠经验补短板;四是坚持技术创新,推进智慧化建设;五是坚持统筹兼顾,形成防控合力。
新版规范主要在四个方面做出了重点修订。
完善了各相关机构的职责,要求依法履行报告责任。规范明确了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细化了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具体职责。比如,明确医疗机构要执行首诊负责制,并负责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二级以下机构至少配备1名。这推动了疾控业务与卫生监督工作同向发力,确保责任层层压实。
动态调整了传染病的报告分类,以适应防控新需求。除了法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新规进一步强化了对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国家疾控局确定需重点监测的其他传染病的报告要求。报告病种明确包括甲类的鼠疫、霍乱,乙类的新冠病毒感染、猴痘等,以及丙类的流感、手足口病等。这使得报告范围更具弹性,能更好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传染病威胁。
第三,强化了医防协同,以夯实信息报告的工作基础。新规强调加强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之间的协同与融合,要求疾控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特别是提升基层的诊断和报告能力。县级疾控机构还负责对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为暂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单位提供代报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履行自身报告职责的也需承担代报责任。这些规定旨在打通信息报告的“最后一公里”。
第四,加大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着力提升报告工作的智慧化水平。新规明确要求推进医疗机构部署应用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并达到网络安全第三级等级保护的要求。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需具备报告功能,并与前置软件实现数据交互,以确保信息能自动、快速、准确地汇集。
根据新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遵循法定的责任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以及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隐瞒、谎报、缓报或漏报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诊断后,需及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诊断分类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信息报告后,各级疾控机构负责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动态监测疫情变化态势,并进行风险评估。
新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在总结既往防控经验,特别是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对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一次系统性完善和升级。它通过明晰职责、拓展范围、强化协同和科技赋能,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灵敏、高效、智慧的传染病监测预警网络,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