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国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赔偿这事儿上有个挺大的缺口,那就是一般不支持被害人要精神损失费。这个规定,跟咱们《民法典》里头侵权责任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新精神,明显对不上号了。被害人挨了一刀,或者家里亲人被伤害致死,身体上的损失、医药费啥的能赔,但心里头那份长久的痛苦、恐惧、屈辱,法律上现在硬是没给个正经的索赔说法。这就导致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老观念在现实中变相延续,被害人及其家属觉得法律对自己心灵的创伤关怀不够,案子判完了,心里的疙瘩可能还在。
为啥会这样呢?根子主要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那条规定,它直接就把附带民事诉讼里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给排除出去了。立法当年的考虑,可能是觉得刑事案件已经用严厉的惩罚制裁了犯罪人,安抚了公众和被害人情绪,再赔精神损失有点重复,也怕执行起来难,增加讼累。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在证明标准、审理重点上确实不一样,刑事主要看证据确凿不确凿,民事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的程度,不太好在一个程序里掰扯清楚。还有啊,赔偿能力的现实问题也是个顾虑,很多犯罪人确实没钱,判了精神损害赔偿也是白判,执行不了反而影响司法权威。
这个缺口带来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它让法律体系内部打架。《民法典》明确保护人格权,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得赔钱,可一到刑事领域,这条路就堵死了,法律之间不协调。它不利于真正抚平被害人伤痛。坐牢是惩罚犯罪人,可对被害人来说,内心的阴影可能需要更全面的救济方式来弥合,经济赔偿虽然不能抹去痛苦,却是一种重要的抚慰和认可。它可能影响矛盾化解。被害人一方因为精神痛苦得不到补偿,可能对判决不满,甚至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要把这个缺口补上,得一步一步来,不能太急。最根本的,肯定得动法律条文。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时候,应该考虑把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明确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了跟现有框架衔接好,避免一下子冲击太大,可以设置一些具体的适用条件。比如,规定必须是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精神损害才能主张,像重伤、致死、、诽谤等特定类型的犯罪,或者造成被害人严重精神障碍等后果的。不能啥案子都提,得有个门槛。
在操作层面,法院审的时候也得有章可循。赔偿的具体数额怎么定,可以参照民事审判的经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比如犯罪手段有多恶劣、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精神痛苦程度、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犯罪人的赔偿能力这些因素来综合判断。不一定非得和民事案件赔得一模一样,但得有个合理的计算方式。要防止被害人“漫天要价”,也要避免判了数额根本执行不了。可以探索在刑事诉讼中,把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并取得谅解,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一个酌情考虑情节,这样既能鼓励赔偿,也有利于真正化解纠纷。
在刑事案子里给被害人一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渠道,不是简单地在民事规定后面加一条,而是需要法律修改、司法实践慢慢磨合的一个过程。核心思想是把对被害人的保护弄得更周全些,让法律的救济既能惩罚犯罪,也能实实在在地抚慰人心,这算是司法文明往前迈的一小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