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2023)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均存在异议,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 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澄清:一审判决对关键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遗漏与偏差。
1. 关于款项性质的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账的50,000元为“借款”,与事实严重不符。该笔款项实为双方基于特定合作项目意向的前期筹备资金。被上诉人曾向上诉人出示项目计划书,双方口头约定上诉人先行垫付部分市场调研与场地勘察费用,待项目正式立项后从投资款中抵扣或计入其股权份额。有双方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记录中明确提及“项目启动费”“前期垫付”等字样,一审中已提交),该证据足以证明款项的合作用途,而非单纯的借贷。一审法院对此关键证据未予充分审查和采信,片面采纳被上诉人单方陈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 关于“借条”形成背景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出示的《借条》系在双方就项目发生争议后,被上诉人利用上诉人急需其归还另一笔私人钱款的心理,以“对账方便”“走个形式”为由哄骗上诉人签署。上诉人签署时该《借条》除签名及日期外均为空白,主要条款(特别是借款金额、利率)系被上诉人事后单方补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申请对《借条》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以“必要性不足”为由未予准许,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本案关键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二、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异议:一审判决未能准确适用法律,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1. 本案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基于上述事实澄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合作投资纠纷,或至少是附条件的资金垫付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直接套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审理本案,属于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导致后续全部法律适用失去正确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资金往来背景符合该特征。
2. 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在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存在重大瑕疵、且上诉人已提供反驳证据(微信记录)并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将证明《借条》完整、真实形成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被上诉人,反而要求上诉人对“欺诈”事实承担过高的举证责任,显属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或基础法律关系非借贷的,应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已就款项的合作性质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3. 即使认定为借贷,利息计算亦无依据。 一审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主张的借款利息。如前所述,该《借条》中关于利率的条款系事后添加,上诉人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利息有过事前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一审判决支持利息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遗漏关键背景、采信证据偏颇,在法律适用上混淆法律关系、分配举证责任不公,导致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尊严与自身合法权利,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