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本实施规定旨在细化操作,保障条例落实。
一、 生育调节与登记
1. 基本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 再生育条件: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
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
3. 生育登记: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保障
1. 服务原则:各级人民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2. 免费服务项目:
在全省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经费由市、县级负担,欠发达和边远地区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农村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
城镇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按参加生育保险(由基金支付)、未参保(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县级解决)三种渠道解决。
3. 知情选择与安全: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指导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措施。实施相关手术或治疗需征得本人同意并保障安全。
4. 禁止行为: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三、 组织管理与责任
1. 管理体制:各级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主管部门。
2. 基层职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计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计生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咨询、信息统计等工作。
3. 单位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设置计生机构或配备专*人员,负责本单位计生管理和服务。
4. 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四、 相关证件管理(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例)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享受相关奖励优待的凭证。
1. 办理机构:由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2.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夫妻及子女身份证明、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合影照片、申请表等。
3. 证件失效情形:包括生育两个子女、经批准再生育、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等,失效证件应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
五、 综合治理与宣传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公安、人社、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应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