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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大全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_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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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_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本细则旨在具体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范本市生育服务管理,明确相关流程与要求。一、 生育服务证管理1. 证件类型: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2. 办理对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

本细则旨在具体执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范本市生育服务管理,明确相关流程与要求。

一、 生育服务证管理

1. 证件类型: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

2. 办理对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与本市居民结婚,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参照执行。

3. 办理地点:双方户口均在本市的,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 基本材料:申请时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人事档案关系在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计划生育或人事部门出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等存档机构的,由存档部门出具证明。

5. 第一个子女办理流程:夫妻双方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单位在证件上注明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核准。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外省市一方需提交户籍地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 再生育子女办理流程: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经双方单位盖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由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因子女病残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交《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申请时已怀孕或子女已出生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 假期规定

1.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奖励假七天。若一方为再婚,则不能享受晚婚奖励假。

2. 生育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98天)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女方经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曾可增加奖励假30天,此奖励假经双方单位同意也可由男方享受。但请注意,现行《条例》已对生育假作出新规定,晚育奖励假政策需以最新法规为准。

3. 育儿假: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夫妻双方经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假期分配,但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 奖励与社会保障

1.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农村,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安排宅基地时给予优先和照顾。

2. 特殊情形: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凭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证明,可享受除一次性奖励外的其他奖励优待,只享受一份待遇。

3. 其他支持措施:市、区人民采取建立家庭养育补贴制度、对多子女家庭申请公租房予以优先配租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四、 再生育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 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 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前述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应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由其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五、 服务与管理

1. 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

2. 部门职责: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公安部门做好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中做好宣传;人社部门制定相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展人口与青春期教育等。

3. 信息共享: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社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六、 相关事项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原件,除个人证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阅读提示

可以从开头点题、段落层次、细节描写和结尾升华四个角度借鉴本文写法,用于日常作文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