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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章程_依据《公司章程》条款拟定全新中文标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填写公司全称】。

公司住所:【填写公司详细注册地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填写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填写金额】万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份

第十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列表说明各发起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填写总数】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应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至第四十条: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通知、提案、召开、表决程序等。)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数字】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数字】名。设董事长一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至第六十条:详细规定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义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

第五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数字】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数字】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五条:详细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义务,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等。)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作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填写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如有前置审批,填写审批机关】批准/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发起人签字/盖章页】

日期: 【填写通过章程的日期】年月日

阅读提示

可以从开头点题、段落层次、细节描写和结尾升华四个角度借鉴本文写法,用于日常作文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