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审批与控制
第五条 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所有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事先按程序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补办手续。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接待标准与开支管理
第八条 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定点饭店或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餐饮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和高档酒水。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上限为:省部级干部每人每次不超过180元,厅局级干部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次不超过130元。同城公务活动不得安排用餐。
第十条 出行标准。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内部接待场所不得使用高档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场地标准。公务活动场所应优先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等,不得超标准使用场地或摆放花草、水果、、高级文具等。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总额控制,禁止在项目经费中违规列支。
第四章 报销结算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报销凭证必须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审批单)、接待清单及菜单。接待清单须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十五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接待费用开支,对未经审批、超标准、超范围以及凭证不全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单位应每季度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接待批次、人数、费用总额及明细等。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单位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