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下属分支机构。公司财务部为会计档案归口管理部门,档案室(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保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整理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专业资料。
第五条 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部临时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会计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其有机联系,区分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的会计资料应齐全、完整,装订牢固、整齐,封面项目填写清晰,签章完备。
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用会计档案室(柜),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高温等设施,确保会计档案安全。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电子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复制,防止因介质损坏导致档案丢失。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30年,具体划分依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存会计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发现破损、变质或字迹模糊的,应及时修复、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档案室应建立严格的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用登记制度,严防档案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利用与移交
第十条 公司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在指定地点进行。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公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查阅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或携带外出。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如司法调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严格的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第十二条 公司因组织机构变更、业务移交或其他原因,需要移交会计档案的,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公司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由存续方统一保管;公司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会计档案应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公司合并后,原各单位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公司注销时,其会计档案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档案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等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审批意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管理会计档案,造成档案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销毁、涂改、伪造会计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或携带外出会计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保管会计档案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