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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_《河北省城市容貌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版)是根据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过2011年、2017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的地方性法规。其核心目的是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本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版)是根据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过2011年、2017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的地方性法规。其核心目的是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所有权人是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可约定管理责任。责任划分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等由维修养护和清洁作业单位负责;街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负责,有物业的由物业负责;机场、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等。

在城市容貌方面,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县级以上可制定更严的标准。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需保持整洁,按规定清洗、粉刷,违反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由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禁止在建筑物、地面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或粘贴小广告,违者对行为者处以罚款,对组织者处以更高额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应符合安全、美观要求,内容健康,并及时维护更新,违反规定将受处罚。

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工作实行科学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定期检查。各级人民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该条例是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法规框架,省内各市(如沧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条例。

阅读提示

可以从开头点题、段落层次、细节描写和结尾升华四个角度借鉴本文写法,用于日常作文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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