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废弃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生产、运营及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第三条 废弃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全过程管控与责任追溯制。
第二章 分类与标识
第四条 废弃物按性质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三类。危险废物严格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第五条 所有废弃物容器及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清晰标识,标明废弃物名称、种类、危险特性、产生部门及日期。
第三章 收集与贮存
第六条 各部门须配备分类收集设施,禁止混合投放。危险废物须采用防渗漏、防腐蚀专用容器密封贮存。
第七条 废弃物暂存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要求,采取防火、防扬散、防渗漏措施,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运输与处置
第八条 废弃物内部转运需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包装完好,防止遗撒泄漏。外部委托运输处置须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 危险废物转移必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如实填写转移种类、数量及去向,并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废弃物管理第一责任人,需设立环保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区域废弃物分类投放监督,定期组织员工培训与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废弃物管理台账,定期核查处置情况,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
第六章 应急与处罚
第十三条 制定废弃物泄漏、火灾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给予内部通报、经济处罚或调岗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企业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修订。
(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