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统一归口、分级负责、全程监控、依法*”的原则。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与审查;
(三)负责合同标准文本的制定与推广;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管理合同专用章及合同档案。
第五条 业务承办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谈判及文本初拟;
(二)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及资格初审;
(三)负责具体合同的履行与跟踪,及时报告履行异常;
(四)负责本部门合同资料的整理与移交。
第六条 财务、审计等部门依其职能对合同涉及的经济、审计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查
第七条 订立合同前,业务承办部门须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核实,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文本应优先使用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无标准文本的,应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
第九条 实行合同分级审查制度:
(一)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或常规格式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法律事务部备案;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合同,须经法律事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意见;
(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涉及重大权益或采用非标准文本的合同,须由法律事务部组织专项评审,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业务承办部门应全面负责合同的执行,确保权利义务的实现。财务部门依据合同条款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可能影响公司权益的情形,承办部门须立即书面报告法律事务部及分管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程序参照合同订立审查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办部门负责完成后续事宜,并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部统一刻制、保管、使用。用章须凭经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及用章申请单。
第十六条 合同档案实行一份一档。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十日内,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及全部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成册,移交法律事务部统一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程序签订合同,不得泄露合同内容及商业秘密。因违规操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及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公司将合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优秀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