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规范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劳动用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与指引。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需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二)新员工报到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其入职资料真实性,并组织合同签订工作。
(三)合同文本采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标准范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增加补充条款。合同条款须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核心内容。
(四)合同由劳动者本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章后,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单位须将签收记录归档。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一)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单位需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二)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情况变化,需变更合同内容(如岗位、地点、薪酬)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作为原合同附件。
(三)任何口头变更约定均属无效,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一)合同期满前45天,人力资源部门启动续订评估流程。用人部门需对劳动者合同期内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续订或终止建议。
(二)决定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将《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送达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期满前完成新合同签订手续。
(三)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的,单位应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可解除。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缴社保等法定情形,劳动者可随时解除。
(二)单位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因劳动者过失(如严重违纪)解除的,应有充分事实与制度依据;非过失性解除(如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或经济性裁员的,须履行法定程序并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合同自然终止。除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外,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任何解除或终止,均须出具书面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与赔偿金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月工资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三)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七、专项协议管理
(一)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签订《保密协议》。对核心岗位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经济补偿。
(二)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八、日常管理与档案
(一)人力资源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专员,负责合同台账建立、续签提醒、文本保管、数据统计与报送。
(二)劳动合同档案至少保存至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二年。
(三)建立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定期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争议隐患。
九、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合同争议,优先通过内部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单位应积极应诉,并总结教训完善制度。
十、附则
(一)本细则与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细则与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