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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_关于格式条款认定情形的裁判规则解读

格式条款的认定一直是个实务难点。这次司法解释把认定情形讲得更具体了,主要可以拆成三块来看。第一块是“未与对方协商”这个核心要件。条文里举了两种典型情况:一种是合同全是事先印好的,对方只能全盘接受,没商量余地;另一种是虽然给了协商的表象,但条款提供方实际上不让改,或者用各种办法架空了对方

格式条款的认定一直是个实务难点。这次司法解释把认定情形讲得更具体了,主要可以拆成三块来看。

第一块是“未与对方协商”这个核心要件。条文里举了两种典型情况:一种是合同全是事先印好的,对方只能全盘接受,没商量余地;另一种是虽然给了协商的表象,但条款提供方实际上不让改,或者用各种办法架空了对方的协商权利。比如买房时开发商说这是统一模板不能动,或者保险公司在电子合同里把关键条款做成不可点击修改的状态,这些都算。实践中重点看协商的可能性是不是真实存在,不是走个形式。

第二块是排除或限制主要权利的判断。这里要抓住“主要权利”这个关键词。主要权利不是随便哪个权利,而是跟合同根本目的绑在一起的那些核心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家拿到合格货物的权利、物业服务里业主享受基本服务的权利。如果条款把这些权利给实质性削弱了,比如约定“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但货物本身有严重质量问题,那就可能被认定。判断时得联系合同类型和交易性质,不能一刀切。

第三块是加重责任、限制权利和免除义务的审查。这一块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衔接,但适用范围更广。常见的有这几类:一是责任分配明显失衡,比如约定对方承担无限责任,自己只承担极低赔偿上限;二是通过设置苛刻条件让对方的权利几乎无法实现,比如索赔期限短得不合理、手续复杂到难以完成;三是把自己本该承担的基本义务给免除了,比如运输合同里不管什么原因货损一律不赔。审查时要看是否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第四块是提示说明义务的把握。提示得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比如特殊字体、标红、单独弹窗,不能藏在密密麻麻的条文里。说明义务主要针对那些专业性强、影响大的条款,得让对方真正理解条款含义。如果对方已经注意到条款并提出了具体要求,那可以适当减轻说明义务,但不能完全免除。电子合同里用勾选、强制等方式是常见做法,关键看是否实质履行了提示说明。

最后还有个实践要点:格式条款认定和无效认定是两回事。先按上述规则确认是不是格式条款,再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判断是否无效。不能因为条款可能无效就反推它不是格式条款。商业合同双方都是经营者时,如果条款是行业惯例且经过实际协商,认定格式条款要更谨慎,但也不是完全排除适用。

这些规则在适用时要结合具体案情,重点是看实质公平和协商真实性,不能光看合同形式。

阅读提示

可以从开头点题、段落层次、细节描写和结尾升华四个角度借鉴本文写法,用于日常作文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