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监督执纪常态化检查机制(以下简称“常态化检查机制”),是指以日常监督为基础,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及全体公职人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系统性、持续性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常态化检查机制运行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监督为首要,聚焦“两个维护”,保障政令畅通。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三)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四)坚持常态长效,融入日常,做在经常。
(五)坚持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承担纪检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纪检监察部门”)是牵头组织实施常态化检查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和结果运用。
第五条 成立常态化检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办公室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年度常态化检查工作计划和重点。
(二)研究决定重要检查事项的启动和部署。
(三)听取重大检查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章 检查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常态化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情况。
(四)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四风”情况。
(五)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六)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权力运行风险防控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常态化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监督:通过列席会议、谈心谈话、查阅资料、受理信访举报、调研走访等形式进行。
(二)定期检查:每季度或每半年对重点领域、关键部门开展一次综合性检查。
(三)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特定事项或上级交办任务,适时开展点穴式、机动式检查。
(四)交叉检查:组织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互查,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
(五)“回头看”:对前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章 运行程序
第九条 计划制定。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年度工作重点和日常掌握情况,拟定年度常态化检查工作计划,报协调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随时启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组织实施。
(一)组建检查组,明确负责人和成员,必要时可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对象、时间、方式等,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涉及问题线索核查等特殊情况除外)。
(三)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民主测评、受理举报等方式开展检查。
(四)检查过程中应做好记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问题反馈与报告。
(一)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初步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沟通,听取意见。
(二)检查组形成正式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等。
(三)检查报告经审批后,向被检查单位正式反馈。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处理。
第十二条 整改落实。
(一)被检查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限,认真组织整改。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问责。
(三)整改情况纳入被检查单位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归档管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方案、记录、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报告等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常态化检查结果作为以下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评价被检查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状况。
(二)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考核奖惩。
(三)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
(四)完善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泄露检查工作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财物等,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对违反纪律的检查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干扰、阻挠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