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班级建设与管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工作的骨干作用,明确班主任工作职责,保障班主任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任命或聘任,负责一个班级学生全面教育、管理和指导的教师,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班集体建设的指导者、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是沟通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桥梁。
第三条 班主任工作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聘任
第四条 班主任任职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班主任工作,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胜任班主任日常工作强度。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德育部门(或教导处)提名,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任,颁发聘书,任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班主任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学生思想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定期组织主题班会、团队活动等。
(二)班级日常管理:建立班级常规,维护良好教学秩序。做好学生考勤、安全、卫生、公物保管等工作。组织学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
(三)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学习方法。与各科教师密切配合,协调师生关系,提高学业成绩。
(四)学生发展指导:关心学生全面发展,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社会实践和生涯规划。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做好疏导工作。
(五)家校社协同:通过家访、家长会、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与家长保持经常性联系。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
(六)其他工作: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及时报告班级重大情况。
第四章 工作权利与待遇
第七条 班主任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班级教育教学管理决策,对本班学生奖惩有建议权。
(二)组织、指导班级各项活动。
(三)获得班主任岗位津贴,津贴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参加各级各类班主任培训与研修。
(五)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学校德育部门(或教导处)具体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九条 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学生与家长评价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优、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班主任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者,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学/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