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许可,加强律师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及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并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执业许可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许可,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执业监管
第七条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八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检查考核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七)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