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公司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为:[填写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 公司住所:[填写公司详细注册地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数]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经营宗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例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自主经营,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股东权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项目为准]。公司可依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范围。
第二章 注册资本与股东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填写金额]万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一)股东:[填写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认缴出资额:[填写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填写百分比]%
……(其他股东信息依此列明)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日期、编号等,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二)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
(五)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六)在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数]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数]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数]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年数]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规模较小可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至二人。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附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应依法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等情形而解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份数]份,股东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一]: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或名称二]:____________________
……
日期: [填写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