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证明)
致相关单位及人士:
兹证明,持证人 张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现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XXXX年XX月XX日),经核查,持证人 张三 的婚姻登记状况为:未婚,且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与任何人办理过结婚登记或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系法律意义上的单身状态。
本声明仅基于当前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核查结果及本人承诺出具,用于办理(此处填写具体用途,如:购房、贷款、出国签证等)事宜。本声明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特此证明。
声明人(签字):
日 期: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