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______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
第四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七条 公司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市场导向,追求卓越品质与社会效益,实现股东利益、公司价值与员工成长的最大化。
第二章 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共计______万股。
第九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份由发起人(或发起人及社会公众)以______(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认购。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比例如下:(列表列明)。
第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法转让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持股比例获得股利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股东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此处为发起人签章页)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