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市、区)辖区内所有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绩效考核遵循公益导向、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激励约束并重、按劳分配与优绩优酬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方案审定、监督指导及结果审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股),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汇总、结果公示及申诉受理。
第六条 各乡镇卫生院成立内部绩效考评小组,负责依据本细则制定本院内部二次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涵盖以下方面:
(一)公共服务职能履行(30分):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数量与质量、医疗安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教育与促进等。
(二)综合管理(25分):包括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落实、护理与院感管理、药事管理、设备与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院务公开、安全生产与信访维稳等。
(三)可持续发展(20分):包括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医学教育、学科建设、新技术新项目开展、中医药服务能力等。
(四)服务对象满意度(15分):通过患者满意度调查、职工满意度调查及行风评议等方式进行。
(五)一票否决项: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医保政策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套取或挪用公共卫生资金等情形,当期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并另行下发。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实行季度监测、半年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 年度考核程序:
1. 自查自评:各卫生院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年度工作总结与自评,并将材料报送考核办公室。
2. 数据采集:考核办公室于1月组织相关股室,通过信息系统提取、现场核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采集考核数据。
3. 综合评定:考核办公室汇总分析数据,形成初步考核结果与等次建议,于1月底前报领导小组。
4. 结果审定与公示: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在系统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申诉复核:卫生院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申诉,考核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复核答复。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卫生院以下方面直接挂钩:
1.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卫生院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主要依据。优秀等次单位可上浮一定比例,不合格单位下调比例。
2. 院长薪酬与任免:卫生院主要领导的绩效薪酬与单位考核结果紧密挂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卫生院,对院长予以调整或免职。
3. 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等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4. 评优评先资格:考核优秀的单位,在各类评优评先、项目安排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卫生院须依据本细则及本单位内部考核方案,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绩效收入、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培训等有效衔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落款)
XX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日期)
202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