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范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与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各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同步进行、全程控制”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工程部是建设工程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设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项目部是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的第一责任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需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与移交。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负责其合同范围内工程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与提交,确保资料真实、及时、有效,并接受项目部及公司工程部的监督。
第三章 档案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七条 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及工程声像资料。
第八条 归档文件必须为原件,内容真实、准确,签字盖章手续完备。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须图物相符,并逐张加盖竣工图章。
第九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分类及组卷要求。案卷题名简明准确,卷内目录、备考表填写规范。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整理、统一编号。
第四章 档案流程管理
第十条 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实行同步管理。项目立项时即明确档案要求,合同中须设立专门条款。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档案管理员须定期检查资料的形成情况。隐蔽工程、分部分项验收等关键节点的资料须及时核查、签认。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料整理,经监理审核后移交项目部。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档案的预验收。未通过档案预验收或档案不完整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部须将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原件移交公司档案室永久保存,并办理移交清册。
第五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五条 公司档案室负责接收后的档案保管,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实体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档案检索体系,推行数字化管理,便于查阅利用。
第十七条 内部人员借阅档案需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涉密档案按公司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丢失工程档案。违反者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因档案管理不善,影响工程验收、结算或公司权益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名称)
(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