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环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现就进一步强化本区域内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管控区域
本通告所称公共场所,指本区域内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下列室外公共场所:
(一)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及周边区域;
(二)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三)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站台、站楼及等候区域;
(五)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人群聚集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二、明确管理要求
(一)所有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须履行以下责任:
1. 在场所入口及其他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清晰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2. 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吸烟器具及附有广告的标识、物品;
3. 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者,有权要求其离开或拒绝提供服务,并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二)任何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吸烟,并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劝阻责任。
三、强化监督与处罚
(一)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职责,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
四、附则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鼓励各单位内部办公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等参照本通告执行,积极创建无烟环境。
(三)本通告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XX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