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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大全 机关保密工作制度_《机关保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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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保密工作制度_《机关保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保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涉密场所等的保密管理,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保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涉密场所等的保密管理,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机关保密工作坚持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机关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机关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保密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保密制度、工作计划;

(三)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与培训;

(四)组织保密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五)协调处理泄密事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管理保密工作档案。

第三章 定密与密级变更、解密管理

第七条 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须依据国家保密范围规定,及时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本机关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八条 定密责任人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指定,负责本机关的定密工作。定密须履行书面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或解除。解密工作由原定密部门提出建议,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条 涉密人员按照核心、重要、一般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实行岗前审查、在岗定期复审、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须签订保密承诺书,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在岗期间须履行保密职责,定期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须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办理移交手续,并接受脱密期管理。脱密期管理由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办组织实施。

第五章 涉密载体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等环节,须建立台账,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确保全过程可控。

第十四条 绝密级载体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中制作、保存,指定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抄。

第十五条 涉密载体销毁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由保密办统一组织,在指定场所由专人监销,确保无法还原。

第六章 信息系统与信息设备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须与保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按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批。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含手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设备维修、数据恢复须在本机关内部或由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淘汰、报废的涉密信息设备须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第七章 涉密会议与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举办涉密会议、活动,主办部门须制定专项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并对会场及设备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第二十条 会议涉密文件、资料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会后按规定清退、销毁。禁止使用无线设备进行涉密会议内容的录音、录像。

第八章 宣传报道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外宣传报道、网站信息发布、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履行审批程序。审查由业务部门初核、保密办复核。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开媒体、网络、公开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接受采访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九章 泄密事件查处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当事人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保密办报告。保密办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泄密事件,由保密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性质、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机关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机关名称)

阅读提示

可以从开头点题、段落层次、细节描写和结尾升华四个角度借鉴本文写法,用于日常作文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