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文件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内部敏感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所称文件,包括各类纸质文件、资料、图表、簿册,以及电子文档、数据、图像、音视频等载有秘密或敏感信息的材料。
第三条 文件保密管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密级确定与标识
第四条 文件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密级确定由文件起草部门依据国家保密范围规定和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拟定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无法确定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五条 文件必须规范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纸质文件在首页右上角标注;电子文件在内容中明确显示或在文件名中体现。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如“机密★10年”。工作秘密标志为“内部资料”或“内部文件,注意保管”。
第三章 文件制作与传递
第六条 制作秘密文件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和设备上进行。涉密计算机、存储介质、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校样、版纸、清样等,须按涉密载体管理要求及时销毁。
第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进行,严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非保密渠道传递。传递时应履行登记、签收手续,明确交接双方责任。
第四章 文件使用与保管
第八条 查阅、使用秘密文件必须严格限定在知悉范围内,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录、引用或对外提供文件内容。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九条 秘密文件必须保存在符合安全保密标准的密码文件柜或保险柜中,由专人管理。绝密级文件须单独存放,采取更严格的保管措施。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须将涉密文件及时入柜上锁。
第十条 携带秘密文件外出,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做到文件不离人。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参加涉外活动或进入无关场所。
第五章 文件清退与销毁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定期对文件进行清点、核对。需清退的文件,须按时如数清退至发文部门或指定机构,并办理清退手续。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应清退的文件。
第十二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至指定涉密载体销毁机构监销,或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自行销毁。严禁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或随意丢弃。电子文件的销毁须确保不可恢复。
第六章 电子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电子文件应在涉密信息系统或涉密单机中处理、存储和传输。严禁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络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存储涉密电子文件的介质(如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和管理,严禁在非涉密设备上使用。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文件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保守文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文件失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