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自治权
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报上级批准后生效。
2. 变通执行权: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法律、政策,可报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二、经济自治权
1. 自主安排经济事务:自主安排地方性经济建设,管理本地财政,享受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2. 减免税收权:地方税种可申请减免,报国务院批准。
三、文化教育自治权
1. 决定教育政策:自主决定本地的教育规划、学校设置、教学语言等。
2. 保护文化遗产:发展民族文艺,保护民族文物,推广民族体育。
四、人事管理自治权
1. 自主招干:可自主采用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员。
2. 优先招录:招录公务员时,可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照顾。
五、社会治安自治权
1. 组建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本地维护治安的公安部队。
2. 调整执行法律:根据本地情况调整执行相关法律措施。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1. 使用民族语言:执行公务时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学校可教授民族语言。
七、其他自治权
1. 管理自然资源:优先开发本地资源,享受国家生态补偿。
2. 对外贸易:经批准可开展边境贸易,享受优惠政策。
注意:自治权需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行使,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