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相关单位:
兹证明 张三(身份证号:1011234)系我单位正式在职员工,于 2015年7月 入职,现任 技术部高级工程师 职务。
截至 2024年7月,该员工近一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平均每月税前薪资为人民币 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其中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绩效奖金等。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等均按国家规定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该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职位稳定。此证明仅用于该员工办理 个人贷款/签证申请/其他事务(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填写),不作其他用途。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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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李四
盖章:
日期: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