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细则,对教学过程中各类文本内容的独创性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所有教学环节中产生的、要求学生独立或合作完成的文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论文、实验报告、设计说明、结课作业、学位论文(设计)、调研报告等。
第三章 独创性核心要求
第三条 基本定义:文本内容独创性是指学生在理解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独立构思、分析、综合、实验或创作,形成具有个人见解、表达或成果的文本。允许合理引用已有成果,但必须明确标注出处,且引用部分不得构成文本的主体或核心观点。
第四条 引用规范:
1. 直接引用他人观点、数据、图表、原文语句等,必须使用引号并准确标注出处(包括作者、文献名、出版/发表信息、页码等)。
2. 间接引用(转述、概述他人观点或成果)必须明确标注来源。
3. 引用内容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文本总字数的合理比例(具体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性质与作业要求确定并公布)。
4. 禁止连续、大段摘抄他人作品而不加引注或实质性改写。
第五条 原创性体现:
1. 观点与论证:鼓励提出个人见解或新角度,论证过程应体现独立思考和逻辑推演。
2. 材料与数据:鼓励使用通过实验、调查、观察等一手方式获取的材料与数据。使用二手资料需进行批判性分析与整合。
3. 结构与表达:文本整体架构、行文逻辑与语言表达应体现个人风格与组织能力。
4. 综合与创新:在综合现有知识基础上,鼓励进行联系、比较、发展或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 合作作品界定:对于小组合作完成的文本,必须在文本显著位置(如标题页、引言)明确说明每位成员的具体贡献章节或部分,确保责任清晰,个人贡献部分必须满足独创性要求。
第四章 审查与责任
第七条 教师责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是审查学生文本内容独创性的第一责任人。应通过课堂讲解、案例分析等方式宣讲学术规范,并在布置任务时明确独创性要求。在评阅过程中,应运用专业知识与相关工具进行审阅。
第八条 审查方式:可结合人工审查与文字比对查重工具(如知网、维普、Turnitin等)进行。查重率(去除合理引用及公共知识后的文字复制比)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具体合格标准由开课单位或指导教师根据作业性质设定并提前告知学生。
第九条 学生责任:学生须对所提交文本的独创性及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提交作业即视为承诺遵守本规范。
第十条 违规认定与处理:经查实存在抄袭、剽窃、篡改数据、伪造、由他人代写、买卖文本等严重违反独创性要求的行为,该文本成绩计零分,并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屡次违规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影响其毕业及学位授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部)可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依据本细则制定更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