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单位)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报告、治理、验收、记录存档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参与、分级管控、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排查计划、标准,协调、监督、考核各部门(车间)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台账。
第六条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车间)的日常排查、专项排查,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七条 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发现、报告身边的安全隐患,并有权拒绝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环境下作业。
第三章 隐患排查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隐患排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及维护保养情况;(三)作业环境的安全条件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四)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操作技能情况;(五)危险源(点)的辨识、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六)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七)相关方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八)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隐患排查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综合性检查等方式。日常巡查由岗位员工和班组长负责;专项检查由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部门组织;综合性检查由公司(单位)级领导带队组织。
第四章 隐患分级与评估
第十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将隐患分为三级: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具体分级标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及时组织评估,确定隐患等级、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所需资源,并制定临时控制措施。
第五章 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十二条 隐患治理应遵循“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整改期限、定资金来源、定应急预案”的“五定”原则。
第十三条 一般隐患由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较大隐患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办,责任部门制定专项方案治理。重大隐患由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必须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四条 隐患治理完成后,由提出隐患的部门或检查组织单位负责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报告需报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六章 记录管理与持续改进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详细记录隐患发现时间、地点、内容、等级、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期限、验收情况等信息。台账应电子化与纸质版并存,确保可追溯。
第十六条 各部门(车间)应保存本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定期汇总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制度执行效果,并向公司(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汇报,作为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各部门(车间)及员工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未履行排查治理职责、隐患整改不力、谎报瞒报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据公司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单位名称)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