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差旅费管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因公出差所发生费用的申请、报销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遵循“事前审批、标准控制、节约高效、凭据报销”的原则。
第二章 出差审批与标准
第四条 员工出差必须提前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出差申请单》,明确出差事由、目的地、时间及预算,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部门员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公司领导出差,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交通费标准: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坐飞机公务舱、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
(二)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可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
(三)市内交通凭据实报实销,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人民币元):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及经济特区:总经理级600,副总经理级500,部门负责人级400,其他人员300;
(二)其他地区:总经理级500,副总经理级400,部门负责人级300,其他人员250。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人民币元):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及经济特区:100;
(二)其他地区:80。
第八条 公杂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人民币元):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及经济特区:60;
(二)其他地区:50。
第三章 费用报销与核销流程
第九条 员工应在出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报销需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一)《出差申请单》及审批文件;
(二)交通费票据(机票、车票、船票等);
(三)住(列明时间、金额、入住人信息);
(四)其他相关费用票据。
第十一条 费用核销流程:
(一)报销人整理票据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齐凭证;
(二)部门负责人对出差真实性及票据合规性进行初审签字;
(三)财务部稽核岗位对票据合法性、标准符合性进行审核;
(四)分管领导或授权审批人进行最终审批;
(五)财务部凭审批完整的单据办理付款。
第四章 特殊规定
第十二条 参加外部会议或培训,已由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支付费用的,公司不再发放相应期间的伙食补助及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因公务需要发生招待费用的,须事先报批并单独报销,不计入差旅费报销单。
第十四条 驾驶私家车出差的,需经部门负责人事前批准,按每公里1.2元标准凭有效行驶里程报销油费及路桥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期间发生的安全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员工出差应优先选择协议酒店及公司签约的票务服务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一经查实,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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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