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卫生院健康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卫生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所有收支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第八条 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款项,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九条 收费人员必须每日进行结算,及时将款项缴存银行或上交财务部门,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卫生院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支出审批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日常经费支出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按权限审批;重大支出项目必须由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抵库。报销流程需完备,手续不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第五章 货币资金与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库存限额,超限额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账户。银行预留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 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严禁个人因私借款。
第六章 药品及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等物资的购入必须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与合同,验收入库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 药库、药房及各科室须建立物资明细账,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需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药品物资的领用、消耗必须建立规范的出库手续,并定期进行成本核算。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处置、报废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需经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使用。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二十二条 必须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收支状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章 内部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明确会计及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卫生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