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章管理,明确使用权限与流程,防范法律与经营风险,确保公章安全、合规、高效使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章”指公司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用印章。
第三条 公章管理遵循“审批准用、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安全保管、登记留痕”原则。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擅自刻制、使用、外带、销毁公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为公章归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公章管理员)负责公章的刻制、保管、用印、登记、检查、销毁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章管理员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原则性强,并签订《公章管理保密责任书》。管理员离职或岗位变动,须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六条 公章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随用随取、用毕即锁。非工作时间须入柜上锁。严禁私自将公章带离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刻制、启用与销毁
第七条 公章刻制由需求部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刻章许可证》到指定单位刻制。
第八条 新刻公章在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预留印模后方可启用。启用通知应下发至相关部门。
第九条 公章因磨损、名称变更、机构撤销等原因需销毁时,由综合管理部登记造册,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并记录。
第四章 使用规范与流程
第十条 用印须履行审批手续。用印人填写《公章使用审批单》,按权限经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审批权限:
(一)常规性文件、一般业务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重要合同、协议、法律文件、对外承诺、财务凭证: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三)涉及重大资产、权益、担保、授权的文件: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公章管理员须核实用印材料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内容与用印事项是否一致。严禁在空白纸张、凭证、介绍信上用印。
第十二条 所有用印均须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包括日期、用印部门、文件名称、用印事由、审批人、用印人、用印数等,重要文件须复印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用印时公章管理员须现场监印,确保盖章清晰、端正。合同、协议等多页文件须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外带与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原则上公章不得外带。确需外带(如现场签约),须提前填写《公章外带申请单》,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公章管理员或指定人员(两人或以上)共同携带并负责,用毕立即归还。
第十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公章。禁止未经审批用印、伪造审批手续用印、超越权限用印、为私人事务用印。严禁在存在法律风险或内容不完整的文件上用印。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情况需用印但无法完成正常审批,须电话请示有权审批人获准,由公章管理员记录在案,事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定期检查公章使用情况,审计监察部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登记是否完整、审批是否合规、保管是否安全。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因违规用印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风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与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专用章参照本细则管理,可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