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服务活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及保安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经公安机关许可,具备注册资本、住所、管理人员等条件。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可提供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等服务。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培训。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七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向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员仅限在本单位内部从事保安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依法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安员
第九条 保安员应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保安员职责包括维护秩序、保护责任区内人身财产安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等。
第十一条 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他人等行为。
第五章 培训与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保安员须经岗前培训,每年进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包含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
第十三条 《保安员证》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及自行招用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接受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