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户籍地),现居住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决婚生子/女李某(20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3. 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X月X日在XX省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女,取名李某。由于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及家庭观念上存在巨大差异。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且长期对原告及孩子缺乏关心与照顾,家庭责任感淡漠。自20XX年X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一年。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某某(签名或盖章)
二〇一三年X月X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4. 财产清单一份;
5. 相关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