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住房征税标准
1. 征收对象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2. 计税依据
参照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高于上述标准的,税率暂定为0.6%。
3. 应税价格计算
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二、减免政策详解
1. 人均免税面积
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扣除。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扣除人均免税面积后,剩余部分为应税住房面积。
2. 税收减免情形
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本市居民家庭中唯一住房成年子女结婚需要、因夫妻离异需分割财产等特殊原因,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其他重要规定
1.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 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本细则的具体操作,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