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或本物业区域)内所有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监督检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推行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
2. 建立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日常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制度。
3. 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并监督其工作质量。
4. 保证电梯应急通话、照明等安全装置有效可靠。
5. 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使用登记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
6. 组织电梯事故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条 电梯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
1. 监督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制止违规行为。
2. 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一梯一档。
3. 配合做好定期检验,督促落实整改项目。
4. 发现故障或异常,立即停用并组织检修。
第六条 维保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作业,确保维保质量,真实记录维保情况,及时通报重大隐患。
第三章 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电梯钥匙(厅门三角钥匙、机房钥匙等)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须登记。
第八条 严禁使用电梯运载超重、超长、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强行开启轿门。
第九条 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张贴广告,保持清洁。
第十条 电梯出现故障、异常或停电困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抚被困人员并组织救援,同时通知维保单位。
第四章 维护保养与检验
第十一条 电梯必须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维保工作应避开用电高峰和客流高峰,现场设置警示牌,保障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对检验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会同维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电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发生电梯困人,安全管理员或值班人员应在5分钟内通过应急通话装置安抚被困人员,并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维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电梯事故,应按规定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电梯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资料、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维保记录、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等。
第十九条 所有记录应至少保存四年,鼓励建立电子档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电梯安全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通报、处罚;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电梯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单位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