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据与目的
为加强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以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进行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基本定义
1. 高温作业: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2.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3. 高温天气作业: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用人单位核心义务与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全面负责。具体措施包括:
1. 工程与健康管理措施:
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
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
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不适应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调整作业岗位。
2. 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调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室外露天作业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 特殊群体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4. 福利与保障措施:
应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且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应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设施的休息场所。
应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药品。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及时送医。
高温津贴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例如,湖南省自2023年7月1日起,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7、8、9三个月。
职业健康与工伤保险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监督与协商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工会可代表劳动者就相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