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构成了党员身份的基本规范,二者相辅相成,统一于党的建设和党员的具体行动中。权利是党组织赋予党员的保障与资格,义务是党员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必须承担的责任。这种权责对应关系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基础。
党员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申辩权等。这些权利保障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是党员发挥作用的前提。例如,党员通过行使参与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能够促进决策的科学*;通过行使监督权,批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助于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义务则涵盖学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遵守党的纪律、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联系群众、发扬新风尚等。义务明确了党员行为的基本遵循,是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权责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对应关系。一方面,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基础。党员只有在认真完成学习、贯彻、遵守纪律等基本义务的前提下,其提出的建议、行使的选举权等才具有坚实的党性基础和正确的方向。脱离义务谈权利,权利就可能被滥用或扭曲。履行义务需要权利的保障。党员若无法正常获取党内信息、参与党内事务、进行党内监督,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例如,党员履行“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义务,离不开党内*监督权利的保障环境。
基于这种权责对应关系,党员的履职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在思想认识上,必须树立权责统一的观念。深刻理解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既不能只强调义务而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也不能只追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要将行使权利看作是为党尽责的方式,将履行义务视为享有权利的根基。
其次是在政治行动上,要主动正确地行使权利,积极认真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要出于公心,遵循组织程序,用于促进党的工作和维护党的利益,而不是谋取私利或攻击组织。履行义务要自觉主动,不打折扣,尤其在贯彻执行党的决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密切联系群众等关键义务上要率先垂范。要将权利行使融入日常履行义务的过程,如在参与组织生活时既积极建言(行使参与权),也虚心接受他人批评(履行接受监督的义务)。
最后是在能力提升上,要不断增强履行权责的本领。党员需要持续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提出高质量建议。需要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才能更坚定地履行各项义务,并敢于和善于行使监督权等权利。实践中,党员应在组织生活中、在工作岗位上、在服务群众时,不断历练和实现权责的统一,做到既合格又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