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 请求判令婚生子/女李小某(20X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3. 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X月X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XX年X月生育一子/女李小某。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及家庭琐事等矛盾不断加剧。
自20XX年起,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且时常对原告进行言语贬损与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持续恶化。双方已多次沟通但均无法达成谅解,感情裂痕日益加深。自20XX年X月起,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
在此期间,婚生子/女李小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及其父母照料日常生活与学习。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维持稳定的生活环境,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积累有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一套、XX牌轿车一辆及银行存款、公积金等(具体见附件财产清单)。因感情破裂,上述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解除双方痛苦,保障原告及子女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王某某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壹份;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3. 结婚证复印件壹份;
4.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壹份;
5. 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