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使用与维护管理规定(修订版)
一、总则
为规范矿灯使用、维护及管理,保障井下作业安全,延长矿灯使用寿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结合本矿实际,修订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 矿灯房负责矿灯的日常发放、回收、充电、维修及建档工作。
2. 使用单位负责教育职工正确使用矿灯,并监督归还情况。
3. 安全监察科定期检查矿灯管理执行情况。
三、矿灯发放与回收
1. 矿灯实行“一人一灯、一灯一卡”制,凭牌领取,对号使用。
2. 发放前检查矿灯外观、亮度、电池电量,不合格立即调换。
3. 井下作业结束须及时交还矿灯,严禁私自带出矿区或转借他人。
4. 交还时检查完整性,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四、使用规范
1. 严禁拆卸、撞击、浸泡矿灯,禁止用电缆提拉灯头。
2. 井下不得关闭矿灯,应急情况下须保持照明。
3. 发现亮度不足、闪烁、漏液等情况立即升井更换。
五、维护与充电
1. 矿灯房每日清理充电架,保持通风干燥,温度不超35℃。
2. 充电按标准流程操作,记录充电时间及异常情况。
3. 每周全面检查灯头、电池、电缆,故障灯具隔离维修。
4. 报废矿灯统一回收,严禁二次使用。
六、考核与处罚
1. 违规使用矿灯者,通报批评并罚款50-200元。
2. 人为损坏或丢失矿灯,按原价赔偿。
3. 管理失职导致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办公室。
××煤矿安全生产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