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全园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全体教职员工、幼儿、来访人员及门卫工作人员。
第二章 门卫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 门卫人员须符合相关岗位要求,身心健康,责任心强,经培训合格后上岗。须熟悉幼儿园环境及安全制度。
第四条 严格遵守值班纪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期间必须着装规范、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之事。
第五条 负责园所大门及周边安全警戒,定时(至少每小时一次)进行安全巡查并记录,重点时段加强巡逻,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采取初步措施。
第六条 熟练使用配备的安保器械和消防器材,确保通讯设备畅通。
第七条 保持门卫室及大门内外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三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八条 幼儿入园、离园时段,门卫须与值班教师协同维持大门秩序,协助疏导交通,密切关注周边动态,防范可疑人员。
第九条 幼儿在园期间,园门必须保持关闭上锁状态。除经批准的固定出入时段外,严禁随意开启大门。
第十条 本园教职员工凭或刷脸(卡)入园。员工临时因公外出,须持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临时出门凭证。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含家长、访客、供应商等)入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 门卫询问来访事由,联系被访部门或人员核实。
2. 要求来访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事由、证件号码、来访及离园时间、被访人。
3. 经被访者确认同意后,发放访客证,方可允许其入园。离园时,收回访客证,登记离园时间。
第十二条 未经园长办公室批准,任何外来人员不得在园内拍照、摄像。
第十三条 严禁无关人员、推销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或疑似危险物品人员、精神异常或醉酒者进入园所。
第四章 车辆与物品出入管理
第十四条 除园方公务车辆及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外,未经许可,外来车辆一律不得入园。经许可入园的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停放,限速行驶,避让幼儿。
第十五条 幼儿物品交接原则上在园门指定区域进行。家长送来的幼儿物品,由门卫通知班级教师或保育员领取。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携带物品出园,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物品放行条》,经门卫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对于园内财产出园,门卫须严格核对,发现问题有权扣留并立即报告。
第五章 安全监控与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 门卫室监控设备必须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门卫人员须熟悉操作,发现设备故障立即报告后勤部门维修。监控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非经园长批准不得外泄或删改。
第十八条 遇有强行闯入、暴力袭击、火警、疑似等紧急情况,门卫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 第一时间按下紧急报警按钮或向“110”报警。
2. 迅速报告园领导及安全负责人。
3. 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使用防卫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现场。
4. 按照预案协助疏散、保护幼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修订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门卫制度同时废止。
(幼儿园全称 公章)
二零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