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制定本规范与要求。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管理职责与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是基建财务管理责任主体,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基建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应独立设置或明确分管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确保职责清晰、岗位分离。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建设资金应依法依规筹集,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拨付须严格按预算、合同、工程进度及审批程序执行,自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调度与现金流管理,降低资金成本。
四、工程价款支付控制
支付工程价款必须依据经审核的合同、有效发票、合规的工程计量支付凭证及完备的审批手续。预付款支付比例需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进度款支付须与监理确认的工程量挂钩,预留质量保证金;竣工决算前工程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约定比例。
五、成本核算与控制
严格划分建设成本与生产经营成本界限,准确归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支出。各项支出须取得合法合规票据,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超概算支出须履行调整报批程序。
六、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项目符合竣工条件后,须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组织清理合同、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决算报告须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按规定程序报批,审计后方可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资产交付与档案管理
竣工决算批复后,须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基建财务档案(包括账簿、凭证、决算文件、合同协议等)须完整归档,长期保存,确保资料可追溯。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须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规定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九、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