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应商信息档案管理,确保供应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优化供应链管理流程,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合作供应商(包括潜在供应商)信息的采集、归档、维护、使用与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供应商信息档案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保密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采购部为供应商信息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1. 制定并完善供应商信息档案管理标准;
2. 组织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审核与录入;
3. 定期组织档案的更新与核查;
4. 监督档案使用情况,确保信息合规流转。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如质量、生产、财务等)需配合提供与供应商合作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供应商档案系统的技术维护与数据安全防护。
第三章 档案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供应商信息档案分为基础信息、业务信息、评估信息三类:
1. 基础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等;
2. 业务信息:包括合同记录、交货履约情况、价格清单、结算记录等;
3. 评估信息:包括质量评审、交期评级、服务评价、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等。
第八条 所有档案均需以电子版(扫描件或系统录入)与纸质版(加盖公章)双形式保存,确保内容一致。电子档案需加密存储于公司指定服务器。
第四章 档案管理流程
第九条 信息采集:新供应商引入时,由采购部发起信息采集,填写《供应商信息登记表》,并附资质证明原件扫描件。
第十条 信息审核:采购部会同质量部、财务部对信息进行交叉审核,审核通过后编号归档。档案编号规则为“GYS-年份-四位序列号”。
第十一条 动态更新:每季度首月由采购部发起信息核对,供应商信息变更(如资质续期、联系人更换等)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申请。
第十二条 查询权限:供应商档案实行分级查询制:
1. 公开级信息(如名称、联系方式)向公司全员开放;
2. 受限级信息(如合同、价格)仅采购、财务及分管领导可查询;
3. 核心级信息(如成本分析、技术协议)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授权访问。
第十三条 档案销毁:合作终止满五年后,经采购部、法务部联合审批,对纸质档案作碎化处理,电子档案作不可恢复性删除。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出现以下情形者,视情节追究责任:
1. 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采购风险,对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
2. 擅自泄露供应商核心信息,按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处理;
3. 因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数据丢失,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恢复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采购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供应商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名称)采购部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