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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_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范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北京市人民为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而制定的地方规章。该《办法》于2003年9月2日以市第135号令公布,并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2008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第209号令进行了修改。一、适用范围与转让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北京市人民为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而制定的地方规章。该《办法》于2003年9月2日以市第135号令公布,并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2008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第209号令进行了修改。

一、适用范围与转让方式

《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但本市城镇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不适用此办法。房地产转让被定义为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转让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交换、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因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变更、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转让的一般规定

《办法》明确了房地产转让的一系列基本规则。转让房屋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所有权和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对于出让土地上的在建工程转让,要求已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投资额达到开发总投资25%以上。

《办法》明确列出了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情形,包括被司法机关查封、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权属有争议以及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等。共有房地产买卖时,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已出租的房地产,出卖人需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除非该房地产出租前已设定抵押且转让是为实现抵押权。

三、转让合同与登记程序

房地产转让时,除特定情形外,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内容需包括双方信息、房地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属证书编号、价格、交付条件日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签订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生效后9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时需提交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转让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等材料。境外法人或组织提交的文件需按规定公证认证并附中文译本。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登记。

四、商品房计价与预售管理

关于商品房计价,《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应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可以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或按套(单元)计价。后续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限价商品住房预售或现房销售时按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

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预售条件包括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使用权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证件、投入开发资金达到总投资25%以上等。证明投资比例的“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文件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申请初始登记并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现房销售。若未及时取得权属证书,可自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四个月内继续预售。

五、其他重要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出售的新建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算,且在保修期内房屋再转让的,开发企业仍须继续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转让或提供中介服务,受托人过错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其赔偿。

阅读提示

可以从开头点题、段落层次、细节描写和结尾升华四个角度借鉴本文写法,用于日常作文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