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单位考勤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条 考勤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规范严格的原则,坚持日常考勤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本办法。综合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考勤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与考勤方式
第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按国家及上级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以单位正式通知为准。
第五条 考勤采用指纹打卡、人脸识别或电子签到等信息化方式为主,手工签到登记为辅的方式进行。工作人员每日上下班各签到一次。
第六条 工作人员须本人亲自考勤,严禁委托他人或替代他人考勤。一经发现,双方均按违纪处理。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管理与审批
第七条 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填写统一制式的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确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先按程序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八条 假期种类及审批权限:
(一)年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由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休假材料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事假:从严控制。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规定执行,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请假人员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迟到、早退、旷工及处理
第十条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离岗视为早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二)假期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三)以虚假理由请假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到岗工作的。
第十二条 对迟到、早退、旷工行为的处理:
(一)迟到、早退:由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当月累计达到一定次数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扣发相应绩效报酬。
(二)旷工:旷工半日予以警告;旷工1日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日工资及相应绩效报酬;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按相关规定解除人事关系。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综合部门每月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综合部门申请核实。
第十四条 考勤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考勤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管理松懈、弄虚作假的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单位综合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