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档案管理,确保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与纲要。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档案,是指公司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相关经济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材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有分支机构,财务部是财务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档案室(或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保管工作。
第二章 财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财务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及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经济合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重要文件及电子数据备份。
第五条 财务档案按年度、类别进行分类、立卷、编号,编制统一的档案目录索引。
第三章 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与移交
第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财务人员须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记账凭证按月整理,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签章。账簿、报表按年装订。
第七条 装订后的档案应内容齐全、顺序准确、折叠整齐、坚固美观。破损资料应予以修复,字迹模糊的须附复印件。
第八条 财务部门保管档案满一年后,应编制移交清册,于次年六月底前向公司档案室办理移交。移交双方需清点核对,无误后在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财务档案的保管与库房管理
第九条 财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30年,具体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档案室须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高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安全。电子档案须实行异质、异地备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公司内部人员查阅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批准;外单位人员查阅须持正式函件,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档案室。
第五章 财务档案的销毁
第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由档案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
第十三条 销毁清册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销毁时,由档案室、财务部、审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名称/公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