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差审批管理
1. 所有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详细说明出差事由、目的地、预计往返时间及预算费用,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经相关领导批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用。
2.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
二、交通费用报销标准
1.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职务为处级及以下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超过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3.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用。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
三、住宿费用报销标准
1.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赴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天400元;赴其他地区出差,上限为每天350元。
2. 住宿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单人出差或同性两人出差的,应选择标准间。住宿费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伙食补助费标准
1.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2.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应凭证。无法取得凭证的,需书面说明情况,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
五、报销流程与要求
1. 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单位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经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合规的交通票据、住宿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等原始凭证。
2. 所有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抬头为单位全称,内容准确。票据粘贴整齐,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本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审批报销。
3. 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出差审批程序、费用标准及票据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有权拒绝报销。
六、监督与责任
1.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 对提供虚假票据、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人员,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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