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投资人决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为:________。企业住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第三条 本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民族:________,住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第四条 本企业依法在________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第五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条 本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章 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条 投资人有权自行决定本企业的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人事任免等)。
第十一条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二条 投资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投资人应依法保障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企业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企业事务由投资人自行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本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本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六条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劳动用工
第十七条 本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本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 本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企业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期间,本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投资人签字,自本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投资人留存一份,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
投资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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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