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为公司安全生产最高领导机构。安委会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 对新入职员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等)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每年定期组织全员安全再教育培训,并保留完整培训记录。
第四章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等流程。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应急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对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实行审批许可制度,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十七条 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评估与修订。
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现场。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部门及员工绩效考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据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