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绩效激励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注重实效。
第二章 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设立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按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与个人奖励。
(一)集体奖励:对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成效显著、安全文化建设表现突出的部门或班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二)个人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员工,给予通报表扬及奖金奖励:
1. 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损失;
2. 在事故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
3. 提出合理化安全改进建议并被采纳,取得显著安全效益;
4. 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革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 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年度基金额度、贡献程度研究确定。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集体奖励依据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评定,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安委会审批。
第八条 个人奖励由所在部门推荐,填写《安全生产奖励申报表》并附详细事迹材料,经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报安委会批准。
第九条 奖励名单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奖金发放与年度评优工作同步进行,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励决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反映,安委会应在收到反映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