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日常运营与应急响应的连续性、稳定性,明确值班职责,规范值守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安排值班的岗位及值班人员。
第三条 值班工作遵循“责任到人、在岗尽责、响应迅速、记录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值班安排与交接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月度值班表的统一编制与发布,值班表需明确值班日期、人员、岗位及联系方式,并于前月最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条 值班人员须严格执行值班表安排,不得擅自调班、离岗。确需调整的,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直属上级及综合管理部报备,并自行协调符合资质的人员替班,完成工作交接。
第六条 交接班应在值班岗位现场进行。交班人员须向接班人员清晰说明当班期间运营状况、待办事项、设备状态、钥匙及文件资料情况,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值班交接记录本》上签字。
第三章 值守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值班人员核心职责包括:1. 维持值守区域正常秩序;2. 接听值班电话,处理一般性咨询与事务;3. 巡查重点区域(如机房、仓库、办公区),发现异常立即按流程上报;4. 接收、传达重要信息与文件;5. 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
第八条 值班期间须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坚守指定岗位。因公务需短时离开的,应确保电话转接或委托相邻岗位人员临时接替。
第九条 严禁在值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饮酒、长时间私人娱乐、擅离职守等。
第四章 记录与报告
第十条 值班人员须如实、完整填写《值班日志》,内容涵盖值班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电话记录、事件处理过程及结果等。
第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超出职责范围的紧急事项,须在10分钟内口头报告直属上级与部门负责人,30分钟内提交书面简要报告,并持续跟进事态发展。
第五章 考核与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会同各业务部门定期检查值班记录、电话录音及监控录像,对值班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对出色完成值班任务、避免重大损失或表现突出者,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如迟到早退、记录不实、联络不畅,视情节给予批评、扣除相应绩效。对擅离职守、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或损失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